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9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金深达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M5****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王某河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北环大道凯雷斯顿酒店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郝某某于是提前靠边停车。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排查,被告人郝某某一直不肯开窗配合检查,执勤民警对其多次警告无效后破窗将郝某某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23时50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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