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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室,打工。2018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9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阳区金沙路桃源路东北角马路牙上时与冯某某发生冲突被举报,后民警将其带回调查处理。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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