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庄**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室(租住)。2005年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临时羁押在林州看守所3日,2019年12月30日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郝某某带至新乡市;因涉嫌合同诈骗,2019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钟燕、余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害人王某甲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并认识了同监室的被告人郝某某,当时被告人郝某某就自称是做南水北调工程的,2008年被告人郝某某出狱后主动与被害人王某甲联系,称其认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副总李某甲(已死亡),可以承缆南水北调施工工程,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郝某某与李某甲冒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河南段经理及常务副总等身份,使用伪造的委托书及合同书以发包南水北调及防水保温材料(挤塑板)工程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九万二千元、任某某二十万元,以承包南水北调中线徐水瀑河水库施工项目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王某乙人民币十五万零六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照片、户籍信息、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新乡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二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公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登记资料(已吊销)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程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辨认说明

6.鉴定意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新市检司鉴【2012】7号);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