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从邢台**商务公司租赁车别克GL8商务车一辆,约定租十天,每天租金600元,郝某某支付6000租金及10000元押金后将车开走,当天便将车以80000元的价格抵押,后逃匿。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715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估价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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