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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住所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楼**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开始,被告人郝某某隐瞒自己的实际工作状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甘某某、陈某乙信任后,虚构中国移动电话充值卡投资项目,与被害人约定由被害人以移动充值卡面值的八折付款委托被告人郝某某购买充值卡,并由被告人郝某某以面值的九六折或者九七折进行销售,双方以合同项目总款的16%或者17%计算利润。2010年8月3日至2011年1月14日间,被告人郝某某先后5次与陈某甲、甘某某、陈某乙签订相关《采购中国移动电话充值卡合同》、《委托销售中国移动电话充值卡合同》,并收取3名被害人支付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后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赌博。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陆续支付被害人陈某甲利润8万元,支付被害人甘某某利润9.6万元,支付被害人陈某乙利润1万元,后逃匿。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委托销售合同、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项目,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收取钱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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