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区。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某收购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借记卡共计21张,并将银行卡非法贩卖给魏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刚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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