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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楼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200年1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园林公司的山林地冲坏其耕地,郝某某与其未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其父亲郝某某安排下,前往蚌埠市李楼乡黄郢村郝家洼路口通过躺倒在地的方式阻拦园林公司的苗圃运输车辆通行。报警后,民警前往处理,在劝离郝某某无果情况下,民警张某某将郝某某强行带离并控制。后被告人郝某某用脚踩踏民警张某某脚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郝某某、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检察官:杜金洪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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