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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42分,寿阳县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接该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寿阳县德星巷64号有******患者在闹事。巡警防暴大队指派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出警,二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置警情。在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辱骂、推打李某甲,李某乙对郝某某进行控制,王某某(患******)从背后袭击李某乙,随后郝某某、王某某二人共同殴打李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后进入现场一住户家中,郝某某、王某某将该住户房门玻璃砸碎,继续对李某甲、李某乙辱骂,并吐口水。郝某某、王某某殴打行为,致李某乙颈部、面部、唇部多处创伤。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被依法传唤到案,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书证: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诊断治疗建议书、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4.视听资料:巡警大队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昆

检察官助理:范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侦查卷二卷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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