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4时,被告人郝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西公街10号,为阻碍民警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郝某甲进行传唤,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持木棍、砖头对民警进行威胁,用手击打民警王某某头部及民警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民警将被告人郝某某当场抓获。涉案物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木棍、砖头照片; 2.书证:人口户籍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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