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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荣县人,荣县**公司职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街道******单元****号。2020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下午15时许,朱某某的朋友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代某甲来到被告人郝某某家中。接着,朱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代某甲便到二楼卧室玩耍。不久,易某某送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遂后,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代某甲(均已被行政处罚)、李某某来到一楼客厅围着茶几采用火烤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吸了几分钟,易某某离开。跟着,被告人郝某某应朱某某之邀到客厅茶几处与朱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代某甲采用火烤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因怕郝某某儿子看见,一行人将吸毒工具搬到二楼卧室。晚上22时许,代某乙(已被行政处罚)与刘某甲来到被告人郝某某家中。之后,易某某又送来冰毒,其吸食了几口后离开。其余人轮流吸食了冰毒。事后,代某甲下楼将被告人郝某某喊到二楼卧室吸食了冰毒。当晚22时15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郝某某家中将郝某某、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代某甲、代某乙当场查获。经对上述人员新鲜尿液检查,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代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郝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霞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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