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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郝某某将前公婆委托其代售的雨城区**街**号**单元**号住房借用自住。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郝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梅某某、潘某某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后被告人郝某某搬至雨城区**巷**号附**号其母亲黄某某的房屋居住。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先后9次在该房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潘某某、梅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名山区蒙阳镇仙茶路55号3栋1单元11楼35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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