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现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下午,在其位于启东市**镇**村**组**号的租住屋内,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卡西酮。

2.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下午,在其位于启东市**镇**村**组**号的租住屋内,容留张某某、安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卡西酮。

被告人郝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6日在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安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熊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