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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镇**村。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1日被静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开QQ车从静乐县拉着吸毒人员李某甲和“某某”(绰号)到娄烦县**村购买毒品,买上毒品返回静乐县**高速口附近时,李某甲让郝某某停车,吸毒人员李某甲和“某某”(绰号)在郝某某的车上开始烫吸毒品,被告人郝某某在车上看着,等两人吸食完后,郝某某开车拉着他们回了县城。

过了一两天后,被告人郝某某再次开QQ车从静乐县拉着吸毒人员李某甲、“某某”(绰号)和“某某”的一个朋友到娄烦县**村购买毒品,买上毒品返回静乐县**高速口附近时,李某甲让郝某某停车,吸毒人员李某甲、“某某”(绰号)和“某某”的朋友在郝某某的车上开始烫吸毒品,被告人郝某某在车上看着,等三人吸食完后,郝某某开车拉着他们回了县城。

2020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郝某某开QQ车拉着吸毒人员李某甲到了贩毒人员高某某家位于**小区的院子里,待李某甲向高某某买好毒品出来后,高某某和李某甲上了郝某某的车坐在后排座上开始烫吸“料子”(土制海洛因),过了不到一分钟李某乙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位置上,被告人郝某某嫌“料子”味道难闻就下了车,在车周围一边转悠一边看他们三个人在车上烫“料子”,过了两三分钟李某丙拉开车门坐到了主驾驶位置,四人在郝某某的车内吸食毒品。后李某丙、李某乙、高某某分别下车离开。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拉着吸毒人员李某甲买好阿普唑仑片后,开车拉着李某甲再次来到**小区,高某某再次来到郝某某车上,李某甲和高某某将阿普唑仑片和“料子”混在一起烫吸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QQ车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科劣迹调查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自己驾驶的QQ车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有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弓进义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批准逮捕决定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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