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4年1月21日被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6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在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竹街64号开设了按摩店,先后容留日某甲、吉某某、热某某、日某乙作4名妇女在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6月2日郭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汪某某、马某某、廖某某7人分别以100至150的价格在该店内和吉某某、热某某、日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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