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74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高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书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济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7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季某某任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村会计兼任***公司经理。2012年7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参与投资、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对时任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村主任王某某、村会计季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王某某,时任该村村支书秦某某签订协议,以物业服务费的名义强行每月向济宁市******有限公司收取5000元,2015年调整为每月4000元。2012年10月至2018年6月,共计索要27.47万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企业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辨认笔录: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7.4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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