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东**民房(户籍所在地: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2018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20年8月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时3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和其朋友等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万达**酒吧喝酒时,将酒洒到被告人郝某某及刘某某身上。郝某某虚构并借口董某某将酒洒到其身上致其别在左侧短袖上的金貔貅丢失为由,搂住董某某脖子将其带至万达**酒吧门口,并用膝盖顶其腹部,刘某某用脚踹董某某腹部,后董某某跑回酒吧。郝某某等人守在**酒吧门口,在董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再次来到**酒吧门口时,郝某某、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再次殴打董某某、周某某,致周某某颈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董某某、周某某再次进入**酒吧,郝某某等人继续守在**酒吧门口。后董某某联系齐某某帮忙调解,双方在万达西侧**酒吧附近见面后,徐某某用脚踢董某某,郝某某将董某某叫到一旁,强行向董某某索要1000元钱。
另查明,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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