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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11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楼乡**村**村**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姚某某、冯某甲、冯某乙等赌博人员,以在“哈狗杭州麻将”APP上打二人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郝某某作为押金,赌局结束后,由被告人郝某某进行抽头和赌资结算,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涉及赌资一千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提取笔录;

5、电子证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剑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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