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14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49********,汉族,文盲,地区农场职工,住民权县**办事处**农场一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2016年3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在商丘地区农场民权分场一队自家的塑料大棚内开设赌场斗鸡,纠集王某某负责开票,许某某负责卖票,王某甲当裁判,从中抽头赢家10%的利润, 2016年2月1日被查处当天参赌人员达五六十人,开设赌场期间从中渔利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2、前科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没有前科。
3、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民权县公安局对部分参赌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其随身携带的赌资进行了扣缴、对赌具斗鸡进行了证据保全。
4、证人郝某甲证言证实:其父亲阻止的斗鸡场断断续续的干了有两个月了,赌场被抓当天参赌人员有30多人,其当天受收钱卖票人许某某的委托帮忙收钱卖票了。
5、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证言证实:其所在的斗鸡场是一个叫老郝的人干的,他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提供斗鸡的人,其和老郝的儿子郝某乙、许某某负责开票或收钱,斗鸡期间一个姓王的负责当裁判,票有红票和黄票两种,两种颜色的票代表两只打斗的鸡,票最低100元一张,郝某乙和许某某负责收钱,收的钱交给我,其开票,开好票由郝某乙或许某某给对应买彩(票)的人,买彩是两个人自由结合,大都是一打一(也有一打四或一打六的),意思是双方各出100元买彩分别押哪只鸡会赢,谁买的那只鸡斗赢了,赢的一方凭票找其把他买彩的100元退给他,同时将对方的100元兑彩给他,我们不管谁赢,都要从胜方所赢钱里面抽走10%,算是抽水,抽水的钱老板得一半,出鸡的双方分得抽水的25%。赌场被查获当天,参赌人员约有60人,共赌两局,第一局开票买彩金额有六七千元,抽水400元左右,第二场开票买彩金额有二万余元,刚赌结束正准备兑彩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了,跑了一部分参赌人员。 老郝每天给其开100元工资。
6、证人马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某乙、麦麦提力.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在2016年2月1日在老郝开的斗鸡场参与赌博了,当天参赌人员有六七十人,赌场内有开票的收钱的,听说老郝开斗鸡场有一两个月了,老郝从赢的人中间收取10%的利润,然后分给提供斗鸡的两个人5%.
7、证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刘某甲、段某甲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2月1日在民权县东区农场一队老郝开的斗鸡场看赌博斗鸡的了,当时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后来公安人员去后跑了一部分参赌的,没有跑的都被公安人员带过来了。
8、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实:其在农场一队自家大棚里开了个斗鸡场,断断续续总共开了有半年时间,除去每天开给王某某和许某某100元的工钱、裁判王某甲50元的工钱,其盈利10000元左右。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参赌人员证言、现场观看人员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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