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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开设赌场)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园**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6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郝某某在赌球网站ag.ltt9****申请账号作为代理并设立ccccc3322、ccccc33222等下级账号,并将该两个下级账号分别提供给王某某、左某某进行赌博,每周进行结算,按照投注金额收取退水。其中,ccccc3322累计投注金额为301,100元,王某某和郝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王某某给郝某某微信转账输款人民币18,620元,郝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某赢款人民币5,300元;ccccc33222累计投注金额为32,500元,郝某某微信转账给左某某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左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郝某某供述与辩解;4. 现场、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博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媛媛

检察官助理:晏飞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为1599862****;

2.侦查卷宗2册共89页、补充材料16页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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