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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抢夺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14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现暂住本市碑林区**庄**巷民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碑林区陕西省体育场北门附近,趁被害人谷某某不备,抢夺被害人手中正在接打电话的金色苹果牌iPhone6(64G)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5590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抓获。后被害人谷某某报警,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指认照片;             

3.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扣押、发还清单;

6.户籍资料;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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