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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99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村,住该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9)豫0522民初267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被告郝某某欠原告杜某甲、申某某、杜某乙、陈某某共计72800元工资。被告郝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偿还杜某甲等四人本金12800元,以后至2020年2月28日之前的每月30日或31日前均偿还原告杜某甲等四人10000元。如任意一期逾期或未足额偿还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费用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郝某某负担。

因被告人郝某某到期后未履行调解协议,杜某甲等四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9月21日向被告人郝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郝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经对被告人郝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查询,从2019年9月21日至10月21日,该账户共支出98257.78元。

2020年1月12日,郝某某已足额支付给申某某、杜某甲等四人工资款,四人对郝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属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均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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