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格**期**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8月5日至13日临时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2019年8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以(2003)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某给付商某某欠款60000元、以(2003)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某给付商某某欠款474303元。2003年4月23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后,被告人郝某某尚欠商某某372645.04元需依法履行,并向商某某发放债权凭证。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继承一套房屋,其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0%,并于6月15日将该房屋以20万元转卖他人,上述钱款转至其妻子刘某某银行卡后用于购买理财。2018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商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2月1日冻结郝某某光大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内存款,并通过邮寄及公告向被告人郝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3)满民初字第**号、第**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商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婷
检察官助理:鲁明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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