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号,捕前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大厦。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作为石家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承建石家庄市桥西区**庄园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时,雇佣许某某、苗某某等工人从事消防工程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郝某某未结清工人工资,拖欠许某某、苗某某等33名工人工资共计1247000元。后许某某、苗某某等人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26日向石家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后被告人郝某某仅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共计4万元,拒不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共计120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施工合同、**消防工程结算清单;银行流水、阜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被害人许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红艳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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