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 日上午10时左右,张某某与郝某某在卓资县复兴乡罗家营村委会西大同营旅游区因拉土发生口角,两人下车后互相撕扯,带班班长侯某某发现后把两人劝开,上午10时30分左右,张某某用对讲机把郝某某叫到旅游区停车场,郝某某提前把车里的水果刀藏在衣袖里,下车后张某某与郝某某互相撕扯,后张某某被郝某某拿水果刀在后背捅了一刀,经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内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50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某:肺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膈肌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皮肤刺创后遗留疤痕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病情诊断书
(4)被告人个人信息
(5)谅解书
(6)民事赔偿协议
2、物证:水果刀一把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用水果刀捅伤张某某,致受害人张某某肺破裂、膈肌破裂,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3月24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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