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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院**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道**园**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7日13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渌水道泓安园东门门口,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车险些将被告人郝某某的朋友付某某撞倒,郝某某因此与李某甲发生口角,过程中李某甲先用拳头殴打郝某某前胸一拳,后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外伤致:1.右侧鼻骨板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右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3.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郝某某拒绝做伤情鉴定。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付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剑锋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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