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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7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榆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20时许,在榆次区龙田社区4区2栋2单元2楼东户,被告人郝某某误认为给其妻子杨某甲更换裤子的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父亲)是在性侵犯杨某甲,便用杨某乙的拐杖殴打杨某乙头、肩及胸等部位,经鉴定,杨某甲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及人DNA、杨某乙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后伴有***状、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3月18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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