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7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榆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20时许,在榆次区龙田社区4区2栋2单元2楼东户,被告人郝某某误认为给其妻子杨某甲更换裤子的被害人杨某乙(杨某甲父亲)是在性侵犯杨某甲,便用杨某乙的拐杖殴打杨某乙头、肩及胸等部位,经鉴定,杨某甲阴道擦拭物未检出人精斑及人DNA、杨某乙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后伴有***状、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3月18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