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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捕前住该村。2020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非法侵入住宅被任丘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于2020年9月8日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9时许,在任丘市**村李某某住处,被告人郝某某与李某某及冯某某发生争执,郝某某将冯某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任丘法医鉴定中心,任丘法鉴(2020)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将冯某某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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