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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阳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4时左右,因被害人郝某乙与被告人郝某甲家房前的一块地长期有矛盾而发生打斗,在打架的过程中郝某甲用铁锹将郝某乙胸部、肩胛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郝某丙、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阳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原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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