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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2********,汉族,群众,农民,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期。郝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42分,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津Q**号小型轿车,沿东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路中段被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津Q**号车辆照片、查处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亚召

检察官助理:薛艳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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