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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1********,汉族,居民,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栋**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郝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五一街搭讪认识被害人郭某某并邀约其去云集酒吧喝酒。次日凌晨,二人因为座位的问题发生口角,郭某某离开酒吧,郝某某跟到酒吧门口拉扯郭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过程中,郝某某先后踢了被害人郭某某臀部一脚、打了郭某某面部一巴掌,造成郭某某面部受伤。后被告人郝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郭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对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艳杏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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