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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0时许,在沙河市**乡**村广场,因张某等人拍照与李某某母女发生争执后打架,后郝某某赶过来殴打致王某某尾椎骨骨折。经沙河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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