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现住址张北县**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在张北县张北镇**公司东大门,郝某某未穿反光背心进入**公司东大门,保安张某某发现后上前劝阻告知郝某某**公司规定,郝某某不听劝阻并用手中装有衣物的红色塑料手提袋朝张某某面部打了一下,致张某某眼镜被打断,张某某眼睛、鼻子受伤。2019年11月21日,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手提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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