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在**镇**村梅某甲家门前,被告人郝某某、梅某乙在高某某、赵某某向梅某甲要耕地费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郝某某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赵某某、梅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翁牛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照片;7.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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