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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浐河东路浐河地铁站A2口公交站牌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郝某某将李某甲打伤致其左侧肩胛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法医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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