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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7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9日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系情人关系。2019年1月12日9时许,在大连市开发区*****号楼****号韩某甲的租住处,郝某某与韩某甲因琐事及感情纠纷发生矛盾,郝某某恼怒之下用手掐住韩某甲的脖子将韩某甲掐死在该租住处的床上。经鉴定,韩某甲因口鼻部、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韩某乙、贺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胶
检  察  员:  王秋生

2019年9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柒册、光盘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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