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郝某某因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6日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喀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6时许,在喀左县**镇**村**羊杂馆北侧路边,被告人郝某某与刘某某及其妻子张某甲夫妇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并厮打,郝某某跑进**羊杂馆拿出一把菜刀,并从刘某某手中夺下铁铲,使用菜刀和铁铲将刘某某驾驶的东风风光(580)黑色SUV车车玻璃、车轮胎、车轮毂等砸坏。2020年10月9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捌仟伍佰柒拾五元整(¥8,575.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清单(菜刀、铁铲)、车损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肖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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