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村**组**组。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与临潼区马额办西门内组村民张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北环路318车队调度站因车辆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郝某某即拾起一砖块,将一辆陕A****9号318线路车车门玻璃多处砸毁,又冲进调度室、将室内电脑显示屏、电视显示屏及门框等物品砸毁。经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定(2019)100号价格认定,物品共损坏价值为8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法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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