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郝**,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1********,汉族,初中毕业,原商丘市红杉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余庄村**号,现住虞城县嵩山路体育新村*号楼*楼东。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毛**、陈**(已判刑)以通汇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通汇公司)与商丘红杉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杉普惠公司)王*(已判刑)合作,以商丘市梁园区德信大厦701室为办公场所,宣传办理不抵押车辆分期借款业务,以通汇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等,先期扣除GPS和家访等费用,一旦客户没有按时还款,通汇公司贷后部人员便组织人员将客户车辆私自开至江苏省涟水县停车场内藏匿,在客户找来时,由李沿兵、颜*、李**(均已判刑)等人以客户违约为名,向对方强行索要拖车劳务费、违约金等高额费用。被告人郝**系红杉普惠公司业务员,负责跑业务联系客户,并将客户介绍给通汇公司业务人员毛**、陈**,合同签订成功后从中收取服务费用。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郝**涉嫌参与敲诈陈**人民币13528元、余**人民币15428,共计人民币28956元。郝**供述实际收到参与的这两起服务费用人民币1230元。
2020年7月16日,郝**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等人证言;4、被告人郝**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孟 萌
检 察 官:班银海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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