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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5********,汉族,文盲,系柘城县**厂因病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郝某某以河南豫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柘城县锦鸡华庭小区6号楼占压其宅基地、遮挡其采光为由,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以访施压借机敲诈勒索李某某现金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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