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乡**村,现住石楼县**镇**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石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石楼县**镇**村**小区起程到石楼县塔底村,当行驶至石楼县一中家属楼附近公路上时,与左转弯的段某某驾驶的晋J****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石楼县交警大队民警将双方驾驶员带到石楼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液送检至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从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37.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264201900003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同等责任人,段某某负同等责任。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郝某某与受害人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信息等;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军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石楼县**镇**村**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