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来到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街道,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家一楼堂屋,窃取一辆价值840元的白色新大洲牌电瓶车。
二、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六安市金寨县江店镇“汤泉宫”浴场楼下,窃取被害人薛某一辆价值690元的蓝色雅迪牌电瓶车,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三、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郝某某在六安市叶集区观山路公交总站附近,窃取被害人潘某某一辆价值350元的黑色大运牌弯梁摩托车,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1证人徐某某、闵某某等人证言;
1被害人沈某某、薛某等人陈述;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1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1指认、辨认等笔录;
1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实施盗窃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胜恩
检察官助理:李 恒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监控视频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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