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4********,傣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一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西南桦、木荷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2019年11月15日至26日期间,雇佣康某某、王某某等人进入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林内的小地名“**”处采伐其家承包种植的林木,过程中擅自指使工人超出许可证范围采伐了105棵栎树,并将采伐的栎树运输至盈江县支那乡瑞森木材加工厂出售。
经盈江县公安局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林木树种、保护级别、立木蓄积、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现场的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木权属为个人,树种为栎树,不属于保护树种,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蓄积)共计18.94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超范围采伐其它树种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郭蕊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4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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