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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继电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被害人王某某(女,69岁)家后院,趁无人之机,从后窗潜入室内,盗取王某某大头人牌小夜灯1个(价值人民币5元)、紫云烟半盒(价值人民币5元)、手机有线耳机(价值人民币2元)及现金人民币16元。案发后耳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王桂清。

经侦查,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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