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郝新中,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69071487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新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郝新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被告人郝新中在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虬龙沟河滩地处,私自拉走属于国家所有、虞城县水利局管理和使用的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经虞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郝新中偷拉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价值为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史长福、袁爱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新中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新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新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新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陈 颖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新中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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