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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郝新中,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69071487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新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郝新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被告人郝新中在虞城县稍岗乡赵桥村虬龙沟河滩地处,私自拉走属于国家所有、虞城县水利局管理和使用的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经虞城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郝新中偷拉虬龙沟河滩土方1200方价值为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史长福、袁爱民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新中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新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新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新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新中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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