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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郝某甲先后三次在位于悦乐镇**村**井场盗窃原油,乘井场看井工离开期间,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色纤维袋从井口打开阀门盗取原油,第一次作案盗窃原油四袋,第二次盗窃原油四袋,第三次盗窃原油三袋,郝某甲将三次所盗的十一袋原油均藏匿于郝某乙家废弃的羊场内。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郝某甲驾驶甘M****1白色皮卡车将原油拉运至庆城县**镇销赃,行驶至悦乐镇**桥头与一辆农用三轮车发生事故,原油被华池县悦乐派出所依法扣押。被告人郝某甲三次盗窃原油总计0.85吨,价值2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原油简分析报告、原油价格证明、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郝某甲供述;

3证人郝某乙、郝某丙、张某某、吴某某、田某某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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