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郝某甲先后三次在位于悦乐镇**村**井场盗窃原油,乘井场看井工离开期间,用事先准备好的黄色纤维袋从井口打开阀门盗取原油,第一次作案盗窃原油四袋,第二次盗窃原油四袋,第三次盗窃原油三袋,郝某甲将三次所盗的十一袋原油均藏匿于郝某乙家废弃的羊场内。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郝某甲驾驶甘M****1白色皮卡车将原油拉运至庆城县**镇销赃,行驶至悦乐镇**桥头与一辆农用三轮车发生事故,原油被华池县悦乐派出所依法扣押。被告人郝某甲三次盗窃原油总计0.85吨,价值2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原油简分析报告、原油价格证明、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郝某甲供述;
3证人郝某乙、郝某丙、张某某、吴某某、田某某证言;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