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2017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时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旌旗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郝某某将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道辽化生活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被告人郝某某将包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电业局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郝某某将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经盘锦市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被盗的三辆电动车总价值人民币5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包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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