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1********,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工体**号**酒吧销售,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八条**号楼**门**号的家中,趁其醉酒,使用被害人手机转账,盗窃其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龙潭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郝某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