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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怀仁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乡**村**,住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后,被告人郝某某谎称其在山西省检察院工作,并且有三家公司,想要找个女朋友,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郝某某约李某某见面,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某居住在郝某某租住的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家中期间,被告人郝某某谎称要给被害人李某某在其公司内安排一个总经理助理的职位,需要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在取得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后,被告人郝某某又用事先得知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密码、信用卡密码,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持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在太原市小店区**商行烟酒店及**烟酒店内使用被害人平安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盗刷284000元,在支付宝、美团等平台贷款39760元。在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后,被告人郝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4万元后逃匿。被告人郝某某共盗窃被害人李某某32376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323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本案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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