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127231982********,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陕西省府谷县,无业,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府州**街**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路**足疗店2*2房间。将被害人温某某放置在工具箱的一部苹果手机(认定价格3315元)盗走。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温某某对被告人郝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401****;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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