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4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入职惠州市**有限公司,7月26日离职。离职后被告人郝某某发现惠州市**有限公司中午工人下班时间段安保松懈,认为是盗窃好机会。于是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9日间,选择中午时间六次潜入惠州市**有限公司五楼车间盗窃该厂电池原材料pcba保护板,共有四种规格分别为:6SP、6P、6S、7P,六次盗窃的保护板共50900个(其中6SP型号32000个、6P型号16900个、6S型号1500个、7P型号500个,经鉴定共价值169700元)。被告人郝某某将盗来的10500个电池原材料pcba保护板(其中6P型号6000个、6SP型号4000个、7P型号500个)销赃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14700元,而王某某又转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将其余的40400个电池原材料pcba保护板销赃给一周姓男子(具体姓名不详,未到案)得赃款3万元许。
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处缴获部分赃物电池原材料pcba保护板(其中7P 515个、6SP 2069个、6P 1114个),被告人郝某某退出部分赃款26000元。以上赃款赃物均已返还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耿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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